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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唐後期的經濟發展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5 16:40:33

  1、安史亂後的財政情況與措施,見教材436-438

    1)戰亂時很多地區租庸廢置,戰亂後面臨的是舊有財政體制已遭到了很大破壞;許多地區絹帛代替貨幣,沒有金屬貨幣可流通;關中漕運不供:玄宗時關中糧一鬥二十文,而安史亂後的廣德二年(764)鬥米一千文,上漲了五十倍。

    2)亂後軍費大增。因安史降將田承嗣(魏博)、李懷仙(盧龍即幽州),李寶臣(成德)割據河北(這就是素謂“河朔三鎮”),朝廷在河南、山東、荊襄、劍南佈置重兵,防備少數民族(吐蕃、南詔)和北邊割據勢力。藩鎮租賦不上繳,而一旦朝廷調用兵力,則軍資(出界糧)均由朝廷支出,這就加劇了唐朝政府的財政困難。據統計:天寶十三載(754)全國戶口近九百萬,而肅宗乾元三年(760,當時安史之亂尚未結束)就降到了一百九十三萬;而代宗大歷年間(766779),政府只掌握了一百三十萬(直到唐亡,政府也只有四、五百萬戶,遠沒有達到開、天盛時狀況),而這些戶口當中不課口(有各種官爵名份的人)又達80%,剩下課戶的負擔可想而知,因此,課戶大量逃避。據《通典》卷7《食貨典七》“丁中”條:逃避課役的方法有:“假名爲仕,托迹爲僧,占募軍伍,依傍豪族。兼諸色役,萬端蠲除”;而富家又以“浮寄戶”、“寄莊戶”、“寄住戶”等名義逃租課徭役或只納輕稅(因爲開元括戶時規定對浮寄戶和客戶實行優待蠲免)。

    3)朝廷爲維持財政收入,只好實行各種攤派,以致“科斂之名,凡有數百,廢者不消,從者仍繼,新舊仍積”,民庶竟至“旬輸月送,無有休息”。據兩唐書《楊炎傳》說:於是農民“負繈逃亡”,“鄉居地著者百不什五”,這種狀況延續了近三十年。地方當局還“據其虛額,攤及鄰保”(保甲制,爲加強控制,強迫鄰里互相擔保)。大曆五至八年(770773)獨狐及任舒州刺史,他在《答楊賁處士書》中說:“昨日據保簿數,百姓並浮寄戶共三萬三千。比來應差科者,唯三千五百。其餘二萬九千五百戶,蠶而衣、耕而食,不持一錢以助王賦。……每歲三十萬貫之稅,悉鍾於三千五百人之家。”

    

2、政府應付財政困難的措施

    主要就是先後用了三個計臣:第五琦、劉晏、楊炎;實行了兩項措施:榷鹽制和兩稅法。榷鹽就是將食鹽這種特殊商品規定爲由國家專賣,不許他人隨便經營,同時將這樣一種民生必需的特殊商品定以高價,以便政府從中獲取高額稅收(增值稅)。

    1)第五琦的財政改革:

    A、榷鹽。顔真卿任平原(今德州)太守,在河北抵抗安史叛軍,就以專賣景城之鹽作爲經濟來源。第五琦當時爲北海(今山東濰坊)太守賀蘭進明帳下錄事參軍,如法炮製,因而能以重賞募勇夫,於是收復淪陷郡縣。賀蘭進明派第五琦報告肅宗,肅宗即拜第五琦爲“諸道鹽鐵鑄錢使”,讓他主持施行榷鹽法:凡山海井竈産鹽之處,均設“監院”主持;除舊有業者之外,並吸收流民浮人爲亭戶,免其雜徭,全都隸屬於鹽鐵使,禁止盜煮私賣食鹽;亭戶産鹽由監院統一收購,榷價(即規定壟斷價、專賣價)由州縣鹽官去出售。大抵原收購價爲十文錢一鬥,而榷價要加一百文,即售價至少爲一百一十文。

史書記載:第五琦榷鹽,“百姓除租庸外,無得橫賦,人不益稅而上用以饒。”榷鹽避開了地方藩鎮,在地方租賦被藩鎮霸佔控制的情況下,另辟蹊徑增加了中央的收入。到代宗大曆(766779)末年,鹽利已經占到了全國年總收入的一半

    B、鑄錢。乾元二年(759)第五琦任宰相,認爲國家財政收入減少的原因之一是市面上通貨不足,造成市場上“幣重貨輕”,於是奏請鑄“乾元重寶”,以一當十,“別爲新鑄,不廢舊錢,冀實三官之資,用收十倍之利”。次年又鑄“乾元重寶”重輪大錢(肉有二郭),一當五十,用以賞勳官,與乾元錢及開元通寶錢三品並行。唐朝在絳州(今山西新絳)放肆鑄錢,引起通貨膨脹,盜鑄大興,以致“貨輕物重”,米鬥錢至七千,餓死者滿道。第五琦因而得罪貶官。

 

    2)劉晏的財政改革:

    《三字經》裏有:“唐劉晏、方七歲,舉神童,作正字”,就是此人。曹州南華(今山東菏澤一帶)人,七歲舉神童,授秘書省正字。繼第五琦之後,自肅宗上元元年(760)至整個代宗一朝的二十年間(760779),長期充任有關財務的度支、轉運、鹽鐵、鑄造等使。其財政措施詳見《通鑒》卷226,德宗建中元年(780“荊南節度使庾准希楊炎指”條(7284-7頁)。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A、行常平法。劉晏以爲“戶口滋多則賦稅自廣,故理財以養民爲先。”於是在各道設有巡院,有知院官,每十天或半月將天氣、收成情況報告中央,若豐收則貴糴,災減則賤糶,並預先予以若干蠲免。又根據各地物價漲落,賤買貴賣,平抑物價(有似今日各國中央銀行對外匯市場進行干預,私人炒賣就叫投機。股市則不同,有期貨性質,風險大)。結果是市場穩定,民得安居樂業,戶口大增,財賦歲入增加兩倍。

    B、進一步完善榷鹽法。産鹽地區設鹽官,撤消銷售鹽官。鹽官購鹽後加榷價賣給商人,任其所之,禁止地方加通過稅。最初江、淮海鹽之利僅四十萬貫,到代宗末年,增加到六百萬貫,“由是國用充足而民不困弊”。

    C、整頓漕運。安史之亂後期,唐朝的財政支柱幾乎完全仰仗東南財賦,但運河受到戰爭破壞,運河沿線戶口流散,漕運不能暢通。劉晏採取措施,發展了開元末年裴耀卿的分段轉輸法:江船到揚州,汴船到河陰,河船到渭口,渭船到太倉,“其間沿水置倉,轉相受給”,大大減少了漕運虧損。對船工也做了變革,不再徵發役夫(雜徭),而改用鹽利雇漕工,組成船隊,由軍隊押運,保證了途中的安全,“至長安不損一粟”。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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