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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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社會變化的基本原因
主要就是土地兼併的發展。地主土地私有制基礎上的小農經濟是封建國家統治的社會基礎。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分化加劇,土地兼併又盛行起來。
唐代田令規定改置産業(如賣充住宅、邸店、碾磑)和遷往寬鄉准許賣口分田,這就爲土地買賣大開方便之門。農民由於賦役繁重、天災人禍,或者“雖有壟畝,或無牛力”等原因,難以維持生計;地主、富戶便以高利貸或“改簿”(私改簿籍)或典貼等方式向農民掠賣土地,以至“莊田”大量出現(見教材418頁)。開元宰相張嘉貞曾說:“比見朝士廣占良田,及身沒後,皆爲無賴子弟作酒色之費”,可見當時土地兼併已相當嚴重。刑部尚書盧從願廣占良田數百頃,被稱爲“多田翁”。敦煌出土文書記載;歧州郿縣(今陝西眉縣)多“疲人”(因無田可耕,故無力繳納租調),被稱爲“破縣”、“破邑”。《通典》卷2《食貨典二》:“開元之季,天寶以來,法令弛壞,兼併之弊,有逾于漢成、哀之間。”由此造成了戶口逃亡、稅收減少、兵源枯竭三大社會問題,促使國家改革措施的出臺。
B、開元中期的調整改革措施
針對上述問題而採取的檢括戶口,改革戶、地稅徵收辦法,以及改革兵制等見教材418-420頁。
a、課役、財政改革
【隨著土地兼併的發展,小農占田越來越少,只問身丁、不問資産的租庸調逐漸成了農民難以忍受的負擔。爲了逃避課役、兵役,他們紛紛逃亡,於是逃戶、浮客日益增加,造成了課丁銳減的局面,使唐朝在財政上感到“課調虛蠲,闕於恒賦”。唐玄宗遂於開元九年(721)令監察禦史宇文融主持括戶〖宇文融和裴耀卿、牛仙客均爲開元年間著名的“計臣”,即經濟改革專家〗,括戶的辦法是:由逃戶在當地自首,准許就在當地附籍;新附客戶免除六年租調徭役,只收輕稅;不自首者,檢出充邊。朝廷派了二十九名勸農判官到各地檢括了三年,到開元十二年(724)共檢出逃戶八十萬戶,以及相應的土地、錢財。在括戶過程中,也有地方官趁機濫括,搞擴大化,以邀上功。
我們以前講賦役制的時候說過,唐初作爲輔助的戶稅和地稅,到開元、天寶年間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所占分額越來越重。這是因爲,由於土地兼併的發展,貧富分化,戶口轉徙日益加劇,原來按丁口徵收租庸調的辦法,越來越不適用了。爲了調整租稅負擔,減少農民逃亡,增加財政收入,開元中,唐朝開始把戶、地稅的徵收辦法和稅率確定下來,同時每鄉適當減免若干租調。這種稅制,就是後來建中元年(780)實行兩稅法的前身。
儘管如此,關中一帶因爲是京畿所在,集中了大量的皇族、官僚和軍隊,租調仍然不敷用度,糧食供應尤其緊張。爲了解決這一問題,唐朝在開元年間先後改革漕運,實行“變造”、“和糴”以及“回造納布”等一系列新措施,並設了許多使職(轉運使、鹽錢使,戶口色役使等等,均爲差遣官),專掌搜括錢糧,主要是去富庶的江淮一帶活動。據《通鑒》記載,開元、天寶年間有“善理財者”幾十人。下面講一下幾項新措施的實行情況:
“變造”之法早在中宗神龍年間即開始實行,就是取江南義倉米北運關中。開元初年曾一度禁斷變造。開元二十二年(734)玄宗以裴耀卿爲“江淮河南轉運使”,在運河沿線普遍設倉,分段節級轉運江淮的大量粟米至關中,三年共運七百萬斛,每年二百余萬斛,是唐初貞觀、永徽年間漕運量的十倍。
關中糧儲充足以後,唐朝於開元二十五年(737)下令江南諸州的租米和腳錢(所加的運費)一律“回造納布”,即以絹代租(運輸方便)北運長安,用以在關中和糴當地的米栗,作爲漕運的補充。〖和糴就像改革開放以前農村“賣餘糧”,屬於國家統一收購;一般高出市價二、三倍,有如我國之“農產品補貼” 〗類似的辦法也實行于河南、河北兩道不通水運之處,稱“折租造絹”。天寶初年,陝郡太守、水陸轉運使韋堅以江淮義倉粟轉市輕貨(絹、綾、羅、金、銀、珠寶等)北運長安,顯然是“回造納布”的繼續。〖有關內容見《舊唐書》卷105,宇文觸、韋堅、楊慎矜、王鉷傳;有關研究見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七《財政》〗】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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