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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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权的实现
1、变卖
2、拍卖
3、折价——与“流质约款禁止”之比较
物上代位权
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
七、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但实践中常常有人将二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
1、担保物不同
抵押为动产与不动产
质押为动产与财产权利
2、担保物是否转移
抵押并不将担保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
质押必须将担保物转移,否则不生效
3、生效方式不同
当事人可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签定之日生效。
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登记处不同
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
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权人维护债权的方式不同
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6、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
出现条件:
在同一动产设定抵押权和质权并且两者效力发生冲突时,构成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构成竞合的动产抵押权和质押权多担保的债权不是同一债权,即担保的债权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同债权。
例如: 甲欠乙18 万元人民币,将其价值30 万元人民币的奥迪轿车抵押给乙,并于两日后在当地车管所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是该轿车已经交付给丙,为甲欠丙的20 万元人民币的债务作了质押。现在,两个债务均到期,甲无法偿还自己的债务,于是乙丙就其债务的优先受偿发生争执。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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