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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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
变卖;拍卖;折价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绝押”之禁止规则
抵押合同中禁止约定:“一旦债务不履行,抵押权人即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二)抵押权实现的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2、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3、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4、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三)同一财产上有两个以上抵押权人时抵押权的实现
1、登记的抵押权优先;
2、都登记的,先登记的抵押权优先;
3、都未登记的,按比例平均受偿。
(五)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为物上保证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物上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四节 质 押
一、质押的概念
(一)含义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出质的动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移转与债权人占有,于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出质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质权人、出质人、质物、质权。
(二)分类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二、流质合同的禁止
约定于债务清偿期届满而未能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为流质合同。
《担保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三、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主债权、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费用。
四、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质人的权利
质物处分权
质物损害赔偿请求权
质物返还请求权
第三人的追偿权
2、出质人的义务
出质人保证质物、权利和品质无瑕疵的义务
五、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的权利;有无质物的使用权?约定,无约定,则推定有。
2.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约定优先,法定补充有。
3,偿还费用请求权;
4. 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
5.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的义务
1)质权人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
★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承担应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返还质物的义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3)质权人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时,需对出质人负通知义务,并需获得出质人同意,转质权方可生效。转质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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