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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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指在抵押关系中抵押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的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从约定。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范围和法定的担保范围。
(二)抵押对抵押财产的范围的效力
抵押物本身;
抵押物的从物、添附物;
抵押物扣押期间所生的孳息。
抵押物及从权利、孳息
(三)抵押对抵押物的处分权的效力
1、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2、抵押人依法转让抵押物,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四)抵押对侵害抵押权的行为的效力或对抵押物价值维持的效力
1、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2、抵押权不因抵押物灭失而灭失。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五)抵押对抵押物出租权的效力
1、设定抵押时抵押物已出租,抵押人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即“买卖不破租赁”。
2、设定抵押后,将抵押物出租,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依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可将抵押物出租。
(六)抵押权的优先效力
抵押权的优先效力指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得就抵押财产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受清偿的法力。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的,已进行抵押登记的,按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优先顺序;登记时间相同的,顺位相同,各抵押权人按债权比例就抵押物的价值受偿。
有经登记的,也有未经登记的,已经登记的其顺位先于未经登记的。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2.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并存,各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问题。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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