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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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
(二)一般抵押和特殊抵押
1、一般抵押
2、 最高额抵押
抵押人可以与债权人签订一个总的抵押合同,为将来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担保,只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抵押合同预先约定的债权额度内进行交易,抵押人即承担担保责任。这就是后来发展起来的最高额抵押形式。 决算期
三、抵押财产的范围
(一)可抵押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家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的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地承包使用权以及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建筑物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作抵押的除外;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四、抵押权的设定
(一)订立抵押合同
1、意定担保物权
2、抵押权人(债权人)—— 抵押人(抵押财产提供人)
(二)抵押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被担保的债券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4、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三)抵押登记
1、作为抵押权“生效要件”的抵押登记
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登记
2、作为抵押权“对抗要件”的抵押登记
抵押权=抵押合同
抵押权对抗效力=抵押登记
适用范围: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承包的农村“四荒地”抵押
3、自愿登记、登记机关及效力
4、强制登记、登记机关及其效力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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