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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反担保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2 20:17:53

 反担保

(一)担保责任后顺利实现其追偿权。反担保特征如下

1、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担保人,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2、反担保以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有效存在为前提,具有从属性

3、反担保具有自愿性

4、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担保人的追偿权

(二) 反担保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三)反担保的法律适用

    反担保与担保无本质区别,适用担保的法律规定。《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抵押合同中某些情形必须办理抵押登记,动产质押要转移占有才有效,这些规定都适用于反担保。

四、担保合同

(一)担保合同的成立要件  

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二) 担保合同的生效

    一般而言,依法成立的担保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下列担保合同还需具备特殊要件才能生效:

1、对外担保的合同、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必须经过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

2、以土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都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质押合同自质物转移质权人占有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之日起生效;

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须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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