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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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合同无效
2、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
4、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
5、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6、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
7、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而言: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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