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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质 押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2 20:15:19

 案例1:甲向乙借款1000元,并以其手机设定质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因甲平时需用手机,双方口头约定,在借款期间手机由甲方保管。借款到期后,甲未向乙还款,乙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甲的手机并优先受偿。 


问题:1、质押合同是否成立?

2、乙对手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2:刘某向银行申请贷款30000元,以其所有的一辆奥拓汽车设定质押。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后,刘某将汽车交给银行。因银行无专门保管汽车的场所,银行将汽车停放在露天停车场。三个月后,汽车外部生锈而变得破旧。银行遂将汽车委托保管公司代为保管,并支付了保管费1000元。一年借款期满后,刘某偿还借款本息,银行返还汽车给刘某,并要求刘某承担1000元保管费。刘某接到车后,发现汽车破旧不堪,遂要求银行赔偿损失,并认为保管费不应由其承担。

问题:1、保管费由谁承担?

2、汽车损失由谁承担?


案例3:99年1月,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合同约定:乙借给甲1000万元,甲以其1200万元的汇票(99年10月到期)设定质押,借款期限6个月。合同签订后,甲将汇票交付乙,但双方未在汇票上背书“质押”字样。6个月借款期满后,甲未能还款,乙向银行要求兑现。甲认为质押合同不成立,不能向银行兑现。

问题:1、质押合同是否成立?

2、乙应如何实现其质权?


案例4:李某因资金流转不畅,遂向黄某借款5万元正,期限1年,李某则用一张2年期8万元人民币定额存单作为借款担保。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后,黄某到银行查询存单的真实性,银行对其真实性进行确认。贷款期限届满前1月,李某向银行申请挂失,银行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李某将8万元存款全部提出。借款到期后,李某不能偿还贷款本息,黄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存单上的钱已被他人取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银行是否承担责任?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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