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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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出质公示
动产质权在出质人交付质物于质权人时成立,交付质物成为质权设立的标志。《担保法》第64条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司法解释》第87条进一步规定:“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因此,由出质人或者出质人的代理人代为占有质物,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不成立。
(三)质权的行使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71条的规定,动产质权的质权人有单方面变卖、拍卖质物的权利。动产质权的行使,以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为要件。首先,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其次,在质权人与出质人不能达成一致时,质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以价款清偿。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权利质押
(一)存单质押
所谓存单质押是指以银行存款单证作为标的的质押。根据《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以存单质押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质押合同自存单交付于债权人时生效。
1、存单核押
存单核押指质权人将存单质押的情况告知金融机构,并就存单的真实性向金融机构咨询,金融机构对存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存单上或以其他签章的行为。《司法解释》第100条规定:“以存款单出质的,签发银行核押后又受理挂失并造成存款流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存单质权的实现方式
质权人的债权到期未受清偿,质权人可直接向存单债务人,也就是向开具存单的银行要求兑付存单,以实现质权。《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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