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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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房地产的不可分性,我国在处理房地产关系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地随房走或者房随地走"。所谓“地随房走"就是转让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所谓“房随地走”,就是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该土地上的房屋也应一并转让。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抵押。
第182条规定的建筑物,主要指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本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城市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的使用权。
(2)乡镇、村企业的建筑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乡镇、村企业不能仅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但可以将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以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本法第201条对实现抵押权后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做了限制性规定。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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