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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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用途
只有经批准后才能变更土地用途。以变更合同条款的形式改变土地用途的,还要依法到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签订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应办理登记手续。
8、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1)权属:第142条的规定。
注意,这里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是合法建造产生的。对于非法占地、违规搭建的违章建筑不会产生合法的所有权。
(2)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有一个发生了转让,另外一个就要相应转让。从法律后果上说,不可能也不允许,把“房”和“地”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主体。
①房随地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即第146条的规定。
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归属虽然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在转让中必须实行“房地一致”原则,实行“房随地走”。
②地随房走: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流转而一并处分,即第1476条的规定。
这条规定了实现“房地一致”的另一种方式“地随房走”。
9、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1)流转方式
①流转方式包括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采用上述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
③流转后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否则该流转行为就无法发生法律效力,即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2)对流转的限制
①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的流转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其流转要通过行政审批,并交纳相应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
②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有些情况下也不能直接进入流转。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38条的规定。
10、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
(1)因公共利益需要可提前收回。
(2)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11、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即149条的规定。
(1)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分别做出了不同规定。
(2)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未作规定。
(3)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建筑物归属: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依法定。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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