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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本章中的建筑物主要是指住宅、写字楼、厂房等。构筑物主要是指不具有居住或者生产经营功能的人工建造物,比如道路、桥梁、隧道、水池、水塔、纪念碑等;附属设施主要是指附属于建筑物、构筑物的一些设施。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与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为国有土地,若集体所有土地上要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须依本法第42条之规定进行征收,将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才能再依本章之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三项。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1)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因此,本法第38条第4项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建设物、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范围。
(2)在土地分层出让的情况下,不同层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应当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一方需要利用另一方的建设用地,同样可以通过设定地役权来解决。总之,物权法所有适用于“横向”不动产之间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等规定都适用于“纵向”不动产之间。
4、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有偿出让和无偿划拨。
(1)有偿出让的方式主要包括拍卖、招标和协议等。物权法没有对现实中存在的公开竞价的方式一一列举,但这并不表明出让土地时不能采取挂牌或者其他公开竞价的方式。
(2)划拨是无偿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方式,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规定。
5、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以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论是何种方式,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属于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身份与其他主体从事的交易行为。
(2)欠缺合同条款的法律效果。第138条第2款关于合同内容的规定是任意性条款,如果当事人对其中部分条款未进行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应依《合同法》第61、62条合同的解释规则进行解释补充,而不能宣告合同无效或不成立。
(3)法律没有规定出让合同一般包括责令用地人限期开发土地的规定。
6、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适用登记生效的原则,经登记生效。
注意出让合同的生效与登记的关系。合同与登记同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要件,只有生效合同,而无登记的,物权虽不设立,但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可依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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