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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对外效力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1 12:04:27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以及对内效力:第102条的规定。

1)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

不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只要是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对债权债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法律对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效力不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2)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内效力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3)共有人的追偿权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11、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第103条的规定。

共有关系类型不明确的,一般视为按份共有。但共有人之间具有家庭关系的,应将共有财产视为家庭共有财产,按照共同共有的相关规则处理。

注意:物权法关于共有关系不明时对共有关系性质推定,与《民通意见》第88条的规定不同,应以物权法为准。

12、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第104条的规定。

13、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第105条的规定。

准共有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数人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物权法中的共有制度是专为所有权的共有而规定的,但实际上并非只有所有权才能共有,其他财产权,如他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均可共有。如甲、乙二人分别借款给债务人丙,二人同时就丙所有的房屋设定一个抵押权,份额为均等,并办理一个抵押权登记时,就发生抵押权的准共有。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担保物权。

根据第105的规定,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参照所有权共有的规定。当然,准共有参照适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法律制度的前提是规范该财产权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如果有,则应首先适用该特别规定。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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