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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优先购买权真题1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1 12:04:52

 1、甲、乙、丙等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重新翻新,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翻新房屋

B、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故甲乙可以翻新房屋

C、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翻新房屋

D、若甲乙坚持翻新房屋,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答案:B。对房屋的翻新属于对房屋的重大修缮,根据第97条的规定,B正确。

2、赵文和周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将其出租给郑流,在租赁期间,周成欲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现赵文和郑流 都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应当卖给谁?

A、在同等条件下由赵文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郑流优先购买

C、根据赵文与郑流的实际情况,视双方实际需要程度确定由谁购买

D、在同等条件下由周成决定出卖给谁

答案:A。赵文的优先购买权源于共有即物权,郑流的优先购买权源于合同即债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赵文的优先购买权优于郑流的优先购买权。

3、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自 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甲、乙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

  A、乙与丙        B、乙

C、丁            D、甲父

  答案:C。乙、丙已经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而丁已经交付了价款,合同标的物是对共有标的物的份额,不存在实际交付的问题,所以,可以认为丁在交付的同时已经取得了标的物的份额。

4、甲、乙、丙分割按份共有财产,分配比例为 5∶3∶2。甲分得一辆摩托车,估价 5000元,乙分得一台电脑,估价3000元,丙分得一台电冰箱,估价2000元。后来发现,摩托车的发动机在分割前已坏,经重新估价,摩托车价值4000元。丁来找乙要求返还电脑,因为电脑原系甲、乙、丙借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

A、甲、乙、丙分割共有财产是采用实物分割方式

B、甲、乙、丙在分割共有财产后,对原共有财产负权利担保责任或瑕疵担保责任

C、乙应返还电脑给丁

D、甲、乙、丙之间应按原分配比例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

答案:ABCD。

5、甲乙丙三人各出资30000元买了一辆汽车合伙经营运输,甲欲开饭店,想转让自己的份额 。乙出20000元买该份额;丙出25000元买该份额;丁愿出25000元买该份额,甲应将其份额卖给谁?  

A、乙         B、丙

C、丁         D、丙或丁

答案B。在同等条件下,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6、甲、乙、丙商量各出3万元钱买了一辆卡车跑运输。后因甲生病到县城住院治疗,乙、丙 两人就商量把车卖给了丁,卖得价款按三等份给甲留了一份,乙、丙的各自取走。甲回家后得知此事,认为乙、丙未经自己同意无权出卖该车。乙、丙认为应该少数服从多数。对此,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B、乙、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优先购买权

C、甲可以主张买卖该车的合同无效

D、若丁善意取得卡车的所有权,则乙、丙应赔偿给甲造成的损失

答案:ABCD。乙、丙未经甲的同意,擅自处分了甲的份额,侵犯了甲的所有权。乙、丙的行为还侵犯了甲的优先购买权。乙、丙未经甲同意而擅自转让共有物卡车,则对于甲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对于丁来说,该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甲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行为有效;如果甲事后不追认该行为,则该行为无效,甲可主张买卖该车的行为无效。但如果丁在取得该动产卡车时是出于善意,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丁获得该车的所有权,此时,甲可要求乙、丙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7、除另有约定的,下列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才可实施的行为是(  )。

A.财产的保存行为

B.财产的管理行为

C.财产的重大修缮

D.财产的转让行为

答案:CD。

8、甲从美国写信给乙称欲送其8万美金,乙回信表示接受。在乙与丙登记结婚后的第10个 月,乙收到了甲赠与的8万元美金,并特意叮嘱该笔钱只给乙一人,则该笔钱(  )。

A、应属于乙的个人财产

B、应属于乙与丙的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二人共有

D、应视甲的意思来决定其所有权的归属

答案:A。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 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 夫妻一方的财产:……(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因此,本题中的这笔钱应属于乙的个人财产。

9、高某和李某共同出资(高某出资5万元,李某出资8万元)经营一台货车,经营4年后,高某私自将货车以3万元的份格卖给了林 某,并交付货车给林某。李某得知后,找高某讨要货车,遂产生纠纷。高某主张二人对货车的权利义务各按50%分享和分担,李某主张二人共同对货车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双方争执不下,谁也无法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则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应认定为按份共有           B.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C.双方份额按出资额确定       D.双方各占50%份额

答案:AC。

10、下列哪些为共同共有关系?

A.张、高二人共同购买一门面房,各出资10万元

B.小高、小刘结婚后购置住房,小高出资40%、小刘出资60%

C.甲、乙共有一辆汽车,口头协议各出资一半,无其他证明,甲否认

D.小高在美国的叔叔承诺给小高7000美元,直到小高婚后才兑现,小高之妻主张共有7000美元

答案:B。A项为按份共有;B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C项为按份共有。D项中7000美元属于小高婚前个人财产,是其叔叔对其个人的赠与,因为虽然是在婚后交付,但赠与合同在婚前就已生效,应认定为是对个人的赠与。依《婚姻法》第17条第1款第(4)项、第18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属于小高个人财产。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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