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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方式:第100条的规定。
(1)协商分割
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采取各共有人间协商确定的方式。协商的内容,由共有人自由决定,当然必须经共有人全体的同意。
(2)裁判分割
当无法达成协议时,共有人可提请法院进行裁判分割。裁判分割的方法包括实物分割、变价分割或者折价赔偿三种形式。
(3)瑕疵担保责任: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瑕疵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前者指共有人应担保第三人就其他共有人分得之物不得主张任何权利;后者指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应担保其分得部分于分割前未隐含瑕疵。此种瑕疵担保责任,同于合同法中出卖人对买受人所负的瑕疵担保责任。
9、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第101条的规定。
(1)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
在一般情况下,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份额,无须得到其他共有人同意。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共有人处分其份额应遵守法律的规定。如海商法第16条规定,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此外,在共有关系中有禁止共有人出让其份额的约定的,对共有人应当具有约束力。共有人之一不按照约定处分自己应有份额的,应当无效。但是这种约定是对所有关系的特别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共有人相对于非共有人而言的,在共有人之间并无优先的问题,当数个共有人均欲行使其优先购买权时,应由出卖人自行决定。
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可能与其他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竞合。例如,按份共有人将共有房屋出租后出卖该房屋时,就发生了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应当认为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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