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张华诉王某无因管理纠纷案案情简介 王某在贩运苹果赴济南的途中,不幸在沾化县境内发生撞车事故。王某和司机李某受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当地农民张强、张华见王某的一车苹果撒落在地,若不及时处理便会损失更大,出于好心,他们便按当地工价,雇人将苹果捡起,运到市场,按当时当的价格销售,共为王某挽回经济损失5000元。一个月后,王某病愈出院,即向张强、张华索要该款。张强、张华付款后,要求王某补偿已垫付的工钱、雇车费用计400元。王某则以两人做好事为由拒付。张强、张华遂诉至法院。法律问题 1张强、张华的行为是否为善意占有? 2张强、张华要求王某补偿已垫付的工钱、雇车费用是否合理?本案核心张强、张华擅自处分苹果的行为是否有效?法理评析 在现代民事法律制度中,无因管理是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根据之一。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务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 无因管理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和管理自己的事务就不是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既包括对他人事物的管理行为.如对他人财务的保存、利用、改良、管领、处分等;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如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助。管理人所管理的事物包括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管理内容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二)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动机。无因管理的成立只要求管理人主观上有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至于无最终结果是否有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免受了损失,则应该属于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属于管理人是否履行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债务问题,而不应该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三)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因管理的“无因”就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无法律上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既包括因民法上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包括因其他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例如,警察看见一个人在殴打另一个人,遂上前制止。便不属无因管理,因为警察的特殊身份决定其负有此法定的义务,其制止行为属履行职责。所谓约定义务,是指基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义务。当事人的这种约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只要是当事人在合同和约定了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不论该义务是其主义务还是附随义务,管理人的管理均为有义务的行为,不成立无因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案中,从社会道德来说,张强,张华是做好事。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一种善意占有的行为。所以,张强,张华要求王某补偿400元是按当地工价支付的搬运工钱。这是为实行管理行为所必须支付的实际合理的费用,并非索取报酬或编造名义变相索取报酬,因而王某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张强,张华因维护该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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