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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在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也是最为复杂的。因果关系的判断通常成为确定责任有无及大小的关键。
因果关系是各种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原因与结果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中原因是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而被某一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
由于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一因多果,一果多因普遍存在,因果关系链条可能会无限延长,因此在法律上有必要加以限制,以避免责任范围无法界定。在决定责任的范围上,并非所有引发损害事头发生的因素都作为原因,而是截取因果链条的片断,决定民事责任是否成立及损害赔偿的数额。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由法官认定,不是纯粹的事实问题,而是属于法律政策的范畴。法律上的因果关糸列断标准有许多学说,包括相当说、直接结果说、可预见说、充分原因说、必然因果关系说、危险说、法规目的说等。我国目前关于因果关系的通说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为德国判例、学说所创。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认为应区分事实因果关系与法律因果关系。前者是事实问题,是责任的构成要件,以确定有无责任;后者不仅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且与法律性,与价值判断有关,它确定的是赔偿范围问题。而相当性善.是指无此则无彼,有此则通常有彼。相当因果关系可表述为:“无此行为,必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以生此损害者,则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虽必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所谓通常,是依照一个具有合理理性的通常人的常识和社会观念而判定,即“依据相当性概念判断之结果,与普通一般人或经过训练、具有正义感的法律人,依据经验之启发及事件发生的正常过程,所为之判断,甚为相似”。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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