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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21 10:54:21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分别对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作出了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特殊侵权属于过错归责之外的类型,包括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与公平责任。此外,特殊侵权还包括替代责任等特殊类型。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行为

    有行为才有责任,纯粹的思想不会导致法律责任。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或者侵害了法定权利,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因此,这里所说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包括直接侵害行为和间接侵害行为。直接侵害行为是指直接侵害法定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直接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的行为;间接侵害行为是指虽未侵害受害人的法定权利或未直接对受害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但由于行为人未能对直接侵害法定权利者或不履行法定义务者尽到义务,从而导致或促使直接侵害发生的行为。

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的关系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二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 ,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条件。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

2.心理状态

构成法律责任要件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或主观过失,统称主观过错。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将产生的不良后果,却希望或放任其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竞没有预见,称为疏忽;能够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称为懈怠。过错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在民事法律中一般较少区分故意与过失,过错的意义不像在刑事法律中那么重要,有时民事责任不以过错为前提条件。

3.损害事实

所谓损害事实,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对受害方构成客观存在的确定的损害后果。有损害事实包括对人身的、财产的、精神的或者三者兼有的影响。

关于财产损害的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按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在本案中,受损害的客体是住宅,没有发生未来可期待的收入可能性,因此曾某只能就财产损失主张权利,请求损害赔偿。

   4.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二者之间存有必然的联系,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直接原因,间接因果关系中的联系称为间接原因。作为损害直接原因的行为要承担责任,而作为间接原因的行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简言之,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存在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方面。

    本案中侵犯物权的行为,其性质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这是因为:第一,一般的侵害物权的行为都需要加害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无过错则无责任。物权为对世权,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消极义务,如果基于过错加害之,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第二,一般的侵害物权的行为都属于自己责任的范畴,行为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负责。替代责任实际上与行为主体有关,如果侵害物权的行为人是未成年人、被雇佣人等,也应当适用特殊侵权行为中替代责任的规则,由法定代理人、雇主代为承担责任。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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