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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客体特征
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的有体物,从而区别于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
(2)在作用方面的特征
在作用方面,物权具有支配性,即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直接支配,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者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非经权利人同意,都不得妨碍其行使自己的权利。
人身权、知识产权也是支配权,但其分别以人身和智力成果为支配的对象。债权是一种请求权,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为给付才能实现利益。
(3)在效力方面的特征
在效力方面,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的权利人享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物权的这一特征使其与债权明确区分开来:债权的作用只是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数个债权人可以同时请求债务人为同种行为而互不影响,故而法律允许同一客体之上有多个债权存在。
需要注意的是,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意味着同一物上不可以并存数个物权,数个物权只要内容相容,就可以并存于同一物上。在实践中,可以同时并存的物权主要有:
①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可以同时并存。如在土地所有权上设定抵押权。
②同一物上可以设定数个可以相容的担保物权。如以一幢房屋作抵押分别向两个银行贷款。
③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以在同一物上并存。因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设定目的和实现方法均有不同,故而也有在同一物上并存的可能。比如,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上给他人设定地役权,同时用该土地使用权做抵押。
(4)在效力范围方面的特征
在效力范围方面,物权具有对世性,即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除物权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物权人的权利的义务。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都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支配状态。因此物权又称为“对世权”。
因此,物权与债权不同。债权的权利义务限于当事人之间,如合同的权利义务限于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债权是债权人要求债务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不能要求与其债权债务关系无关的人作为或者不作为。正因为如此,债权被称为“对人权”、“相对权”。
(5)在权利实现方式方面的特征
在权利实现方式方面,物权具有绝对性,即物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行为予以协助,权利人在合法范围内能够按照其意愿无条件地、绝对地实现其权利,因而物权又称为“绝对权”。
[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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