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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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物权制度属于民事基本制度。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且,物权不同于债权,债权的权利义务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债权的内容与第三人无关,所以,除法律有例外规定,其任由交易双方约定,一般不会损害第三人利益,也不必以法律形式对其种类和内容予以强行限制。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人行使权利是排他性的,对所有其他人都有约束力,物权调整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关系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物权的义务人有成千上万,物权内容不能由权利人一个人说了算,也不能由一个权利人和几个义务人说了算,对权利人和成千上万义务人之间的规范只能由法律规定。
2、物权法定的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我国《物权法》确定的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两项:
(1)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的种类法定就是必须由法律预先规定物权包括的种类,对于法律未规定的物权种类,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如,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得将租赁权约定为物权。
(2)物权内容法定。
法律对各种物权内容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的物权内容相异的物权。比如,当事人不得约定抵押权人不享有在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因为这就相当于改变了抵押权的本质内容,相当于创设了一种新的不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抵押权。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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