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本罪,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予以挪用,但不具有将公款永远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行为人只是想暂时非法使用公款,主观上是想归还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法定刑: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里的不退还指客观上不能还,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不想还,则应以贪污罪论处。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两者在客观上都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在客观上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观上两者都是出于直接故意。但是,作为两种不同犯罪形式,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只是暂时使用,后者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并没有打算归还。
(2)构成犯罪的时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须非法控制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才构成犯罪;而贪污罪只要非法占有了公物即构成犯罪。
(3)在特定情况下的法律后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过一万元归个人进行非营利性的合法使用时,超过三个月后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不认为犯罪;而贪污行为一经实施,即使在案发前全部退赃也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
(4)刑程度不同。后者要比前者处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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