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
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且限于在职人员。
客体: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制度。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即认识到对方所送财物是贿赂仍然执意去收受或索要,或将回扣、手续费据为己有。
客观方面:表现为收受贿赂的行为,具体又包括三种形式。
第一种表现方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这里又包括索贿和收受贿赂两种情形。
第二种表现形式是斡旋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第三种形式是经济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法定刑:依照贪污罪的量刑幅度处罚,但不能仅考虑数额,还应考察其他情节:是否为贪赃而作出其他违法行为;是否索要财物;是否在再三推辞、行为人坚决拒绝的情况下收取;是否给国家或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是否造成恶劣影响;是否一贯受贿;犯罪后的态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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