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全部子站 > 解放军文职 > 解放军文职专业 > 法学

诽谤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0 23:14:36

 概念: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进行诽谤,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对象是特定的有生命的自然人,并不以我国公民为限。
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
1)必须捏造破坏他人名誉、贬低他人人格的事实。
2)必须散布所捏造的事实。
即以语言文字或其他方式扩散捏造的内容,使其他人知道。
上述两种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仅有捏造没有散布或散布的不是自己捏造的虚假事实均不构成本罪。
3)诽谤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一个或几个人,是否当着被害人的面,不影响认定。
4)必须是情节严重,如手段或影响恶劣,动机卑鄙,后果严重等。
3、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即可。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贬损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过失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不构成犯罪。
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备注:本罪是告诉的才处理犯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绑架罪
概念: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客体: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客观方面: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备注:既遂是以是否达到实际控制人质,将其至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
 

责编:刘卓

上一篇:侮辱罪

下一篇:敲诈勒索罪资料

发表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发表审核后显示!

国家电网校园招聘考试直播课程通关班

  •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国家电网招聘考试录播视频课程

  • 讲师:崔莹莹 / 刘萍萍
  • 课时:180h
  • 价格 3580

特色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免费学习,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全套国网视频课程免费学习

课程专业名称
讲师
课时
查看课程
在线题库
面授课程更多>>
图书商城更多>>
在线报名
  • 报考专业:
    *(必填)
  • 姓名:
    *(必填)
  • 手机号码:
    *(必填)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