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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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 |
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犯罪,但后者被前者包容,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
典型例证 |
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 |
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罪 |
|
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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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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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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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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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 |
|
组织卖淫罪包容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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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强奸罪 |
★★★二、转化犯
转化前罪名 |
法条 |
转化条件 |
转化后罪名 |
|
非法拘禁罪 |
238条之三 |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 |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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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
247 |
致人伤残、死亡 |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
从重处罚 |
虐待被监管人罪 |
248 |
|||
聚众“打砸抢” |
289 |
致人伤残、死亡 |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
|
聚众斗殴罪 |
292条之二 |
致人重伤、死亡 |
||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
333条之二 |
致人伤害 |
故意伤害罪 |
|
抢夺罪 |
267条之二 |
携带凶器抢夺 |
抢劫罪 |
|
盗窃、诈骗、抢夺罪 |
269 |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
抢劫罪 |
|
聚众“打砸抢” |
289 |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 |
抢劫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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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
241条之一 |
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 注意:仅针对首要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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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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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
241条之五 |
收买后又出卖的 |
拐卖妇女、儿童罪 |
|
拐骗儿童罪 |
|
拐骗后又出卖的 |
拐卖儿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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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253条之二 |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窃取财物的 |
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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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 |
273 |
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 |
挪用公款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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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
355条之一 |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
贩卖毒品罪 |
|
挪用公款罪 |
384 |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
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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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经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
||||
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已经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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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且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 |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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