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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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 |
一行为一罪 |
实质一罪 |
继续犯 |
内涵 |
继续犯亦即持续犯,指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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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
犯罪行为持续性、侵害法益同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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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质 |
不法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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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罪名 |
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重婚罪、窝藏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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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断原则 |
以一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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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 |
内涵 |
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且数罪名所在法条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包容关系或者交叉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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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例证 |
以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杀特定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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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性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既危害了公共安全,又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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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手段劫持航空器,并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既构成劫持航空器罪,又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成立想象竞合犯,按照劫持航空器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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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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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与抢劫罪,从一重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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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损毁,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处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取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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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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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以暴力手段妨害公务,并造成被害人伤亡的,一般认为既构成妨害公务罪,又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以暴力手段妨害公务致人轻伤的,固然是想象竞合犯,本应从一重罪处罚,但因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法定刑幅度相同,通常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以暴力手段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死亡的,最终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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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或者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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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断原则 |
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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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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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 |
内涵 |
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满足一个基本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罚的犯罪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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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 |
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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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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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本犯罪通常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通常只能是过失 |
基本犯罪为故意,加重结果为过失 |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注意:如果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故意心理,直接定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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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 注意: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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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致被绑架人死亡 注意: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后又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不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但仍然定绑架罪一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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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致其重伤、死亡 注意:如果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故意伤害、杀害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则应当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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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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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致人重伤、死亡 注意:如果行为人长期的虐待行为有一次达到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程度,则应当将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如果行为人平时无虐待行为,偶尔的一次虐待行为达到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程度,则应当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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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 |
注意:如果行为人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的,应当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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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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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严重受损或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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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犯罪为故意,加重结果为故意或者过失 |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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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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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致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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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注意:如果行为人在强奸未遂或者既遂情况下,出于灭口等动机,另起犯意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的,应当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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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注意: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当将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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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就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注意:如果一个结果刑法上没有明确予以加重的评价,即使该结果发生,该犯罪也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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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断原则 |
以一罪论处,适用较重的法定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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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行为一罪 |
法定一罪 |
结合犯 |
我国没有结合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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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 |
营业犯:指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反复实施一定的犯罪的情形,例如:赌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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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犯:指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情形,例如:非法行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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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断一罪 |
★★★牵连犯 |
内涵 |
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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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关系判断 |
主观上数行为必须具有犯罪目的的同一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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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手段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要达到此种目的必须使用此种手段或方法,有此原因必然有此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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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例证及处断原则 |
法定一罪处罚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直接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法定刑升格,既不实行数罪并罚,也不从一重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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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重罪处罚 |
为进行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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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其他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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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诈骗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公民身份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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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从一重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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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绑架、爆炸等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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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其他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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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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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等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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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劫取机动车辆进而实施其他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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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险诈骗而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疾病等保险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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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犯罪(走私毒品除外)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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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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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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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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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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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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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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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况下,以及在故意杀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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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为掩盖盗窃行为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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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犯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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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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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 |
内涵 |
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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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关系判断 |
吸收关系常处于同一犯罪的过程: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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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例证 |
盗窃枪支、弹药后又非法持有的,定盗窃枪支、弹药罪 注意:明知是枪支、弹药而盗窃,进而非法持有的,既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又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但后罪被前罪吸收,只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罪;不知是枪支、弹药而盗窃,盗窃后才发现是枪支、弹药,进而非法持有的,存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前行为构成盗窃罪,后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当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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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且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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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且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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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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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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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出售的,定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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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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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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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
内涵 |
在状态犯的场合,利用该犯罪行为的结果的行为,如果孤立的看,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可罚性;但由于被综合评价在该状态犯中,故没有必要另定其他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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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实施财产犯罪后针对赃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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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人参犯罪后毁灭证据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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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断原则 |
重罪吸收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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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 |
同种数罪 |
原则上不实行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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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种数罪 |
原则上实行并罚 |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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