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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刑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0 22:17:22

 刑罚体系之一:自由刑

类型

性质

刑期起算

刑期

刑期折抵

执行机关

待遇

管制

限制自由刑

判决执行之日

3、2、3

1:2

司法行政机关

遵守五项规定、同工同酬

拘役

剥夺自由刑

1、6、1

1:1

公安机关

遵守五项规定、酌量报酬、探亲权

有期徒刑

6、15、20/25

1:1

监狱或其他场所

有劳动能力必须参加劳动

无期徒刑

判决确定之日

无期限

不予折抵

监狱

 

 

 

 

刑罚体系之二:死刑、死缓

★★★死刑

死刑限制

适用条件限制

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注意:一般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死刑,也不能适用死缓

★★★适用对象限制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注意:①“审判时”扩大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羁押措施之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为止;②“怀孕的妇女”扩大到流产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适用程序限制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死缓可以由高级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执行方式限制

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

死缓

后果

考验期内故意犯罪的,由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的,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且有重大立功行为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

期间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期间,从死缓考验期满之日起算

★★限制减刑

对象

累犯、暴力性犯罪分子

类型

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间不少于25年(共27年)

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间不少于20年(共22年)

注意:普通死缓一次或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期间不少于15年(共17年)

刑罚体系之三:附加刑

★附加刑

罚金

数额

一般单位1000,未成年人500

执行机关

第一审法院

执行方式

一次、分期缴纳;强制、随时缴纳

减免缴纳

★并处或单处罚金

即不能单处主刑,要么主刑并处罚金,要么单处罚金

没收财产

对象

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执行机关

第一审法院

★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

债务产生时间:没收财产判决确定以前

债务性质:合法债务

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

经债权人向法院请求

★财产刑并罚

并处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并处罚金与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内容

选举权、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适用

单独适用

1年以上、5年以下,从判决之日起算

附加适用及期间计算

附加于管制:期限与管制期限相同,与管制同时执行

附加于拘役、有期徒刑:1年以上、5年以下,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算

附加于无期徒刑、死刑:终身

驱逐出境

对象

外国人

适用

单独适用、附加适用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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