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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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1、妨害公共秩序罪 |
行为 |
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①要求以暴力、威胁方式(不包括轻微暴力); ②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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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人大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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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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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 |
不要求以暴力、威胁方式,但要求造成严重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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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作为另一罪的法定升格条件 |
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不包括走私普通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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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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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招摇 |
行为 |
①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国企领导、大学校长; ②可以欺骗财产、名誉、职务、待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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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与诈骗罪不是法条竞合: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众信赖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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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文、证件、印章类犯罪 |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伪造、变造:通过伪造相关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后,又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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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 |
①包括买卖伪造、变造的证件、公文、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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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既包括为出售而购买,也包括为自己使用而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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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
对象 |
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如是伪造的,构成不能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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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法条竞合,注意:无毁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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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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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 |
行为 |
《刑九》新增了一种行为方式: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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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法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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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聚众 |
主体 |
①首要分子; ②积极参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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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法律拟制: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论处 |
主观:必须是过失心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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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造成本方人员重伤、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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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组织、领导、 |
黑社会的标准 |
①具有稳定的组织; ②具有经济实力; ③手段有非法性、破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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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界定 |
①组织、领导者:其所组织发动的全部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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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参加者:根据其在所参与的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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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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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赌博罪 |
行为 |
①聚众赌博; ②以赌博为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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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 |
有营利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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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开设赌场罪:有营利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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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
【注意】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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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时,不得有为境外机构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故意,获取后又有此目的,只定后罪,不再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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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
主体:首要分子,积极参与者 |
围观不等于聚众,聚众要求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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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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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编造即属于实行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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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寻衅滋事罪:只有造成了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才可能当作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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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传授犯罪方法罪:仅仅是传授行为,不能有教唆犯罪的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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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聚众淫乱罪 |
主体: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注意:不是积极参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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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多人自愿、公开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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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保护的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要求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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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聚众打砸抢 |
法律拟制 |
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杀人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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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或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以抢劫罪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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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刑九新增对象:尸骨、骨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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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组织考试作弊罪; 20、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21、代替考试罪; 22、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2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2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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