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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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证罪 |
构成要件 |
①主体:刑诉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扩大解释】包括被害人 |
②虚假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重要关系的情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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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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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犯罪嫌疑人教唆他人或自己犯此罪,不构成该罪,无期待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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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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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妨害作证罪 |
构成要件 |
①发生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领域; ②行为:暴力、胁迫、贿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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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
①发生在刑事诉讼中; ②当事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不构成此罪; ③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教唆当事人自己毁灭证据,教唆者仍构成此罪; ④即使毁灭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仍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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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窝藏包庇罪 |
构成要件 |
对象 |
犯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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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窝藏:帮助犯罪人藏匿,提供隐藏住所、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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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积极的做假证明掩盖罪行 |
单纯不提供证言的,不构成包庇罪,但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成立拒绝提供间谍证据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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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冒充犯罪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构成包庇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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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法条竞合 |
①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黑社会组织罪不是,组织不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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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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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有通谋,事后窝藏包庇的,不构成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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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的亲属不构成本罪,无期待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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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法律拟制: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成立窝藏包庇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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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受益罪 |
构成要件 |
①主体:仅限于犯罪人以外的人,犯罪人包括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②对象: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③主观:要求明知是赃物; ④行为: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接受赠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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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1、法条竞合:①洗钱罪;②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 2、事前通谋,是共同犯罪,不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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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脱逃罪 |
主体 |
①被关押的刑事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被行政拘留、司法扣留的人不是本罪主体; ③完全是司法机关错误导致关押,事实上无罪的人,单纯逃脱,没有使用暴力,不认定为逃脱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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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 |
摆脱监管的实力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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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9、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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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破坏监管秩序罪:仅限于已决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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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私放在押人员罪:真正身份犯,未被公安录用人员接受委托履行监管职责者(协警),可以作为私放在押人员的犯罪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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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虚假诉讼罪; 13、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14、故意泄漏国家秘密罪; 15、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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