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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0 21:20:48

 

一、本章概说

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二、危险方法型犯罪

放火罪(失火罪)

构成
要件

故意的心态去实施

未造成危害后果:114条的情形

造成重伤、死亡、财产损失(115条第一款)

主观上故意

可以认为是114条的结果加重犯

也可认为与114条是既、未遂关系

主观是过失,可认为是114条的结果加重犯

决水罪

过失的心态并且造成了重伤、死亡、财产损失(115条第二款)

爆炸罪

罪数

故意或过失导致重伤结果

与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法条竞合

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导致重伤结果

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竞合

以危险方法危害
公共安全罪
(本章兜底罪名)

故意导致死亡结果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是想象竞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能够认定为本章其他罪的且量刑相适应的,不认定本罪

该危险方法与前四种要具有相当性

三、交通型犯罪

1、破坏交通工具罪

构成要件

对象

1、交通工具正在使用或具有随时使用的可能性;

2、使用涉及公共领域,但不限于公共道路。

结果

具体危险犯:要求足以发生倾覆危险,如果破坏到无法行驶,则不构成本罪

罪数

1、劫持航空器、船只、汽车的行为,成立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汽车罪。劫持火车的行为成立破坏交通工具罪。

2、窃取交通工具的零部件,如果不会发生倾覆危险,定盗窃罪,如果会发生倾覆危险,构成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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