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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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结构 |
主人自愿转移给行为人(委托物) |
行为人自己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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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非自愿脱离了占有,行为人占有(遗忘物、埋藏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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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展示 |
不法原因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构成侵占罪对象 |
肯定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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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说√ |
职务侵占罪 |
实质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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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 |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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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方式(1+2) |
1、不仅包括侵占,还包括盗窃、骗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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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职务便利 |
①实质利用职务便利; ②职务要求是管理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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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 |
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如果挪用后故意不归还,转化为职务侵占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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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特定款物罪 |
主体 |
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只处罚直接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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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单位改变特定款物的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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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 |
1、包括物理上的毁坏,也包括效用上的丧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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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1中的情形,但所有人丧失占有且找回无望,或主观价值丧失,也是毁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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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 |
行为 |
真正的不作为犯,有能力支付但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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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置条件 |
经政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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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1、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2、在公诉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3、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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