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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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
构成要件 |
对象 |
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不仅是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 |
方式 |
暴力胁迫足以压制反抗 |
|
结果 |
实害犯,控制了航空器。 |
接上页
罪数 |
结果 |
致人 |
重伤:包括过失与故意心态,只定本罪 |
处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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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 |
过失:只定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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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定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定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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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严重损害 |
1、交通肇事罪
构成要件 |
客观 |
主体 |
1、不限于驾驶者,行人也可以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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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管人 |
指使强令他人违章 |
主管者和驾驶者分别认定交通肇事罪,因为共同过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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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机动车交给醉酒者、无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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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不限于机动车,非机动车也可以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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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发生在公共交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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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实害犯,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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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 |
只能是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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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
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加重犯 |
1、要求行为人认识到交通肇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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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逃逸”的判断标准 |
司法解释观点:为避免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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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观点:应当以不救助被害人为核心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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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逃逸致人死亡
结果 |
1、死亡必须是因逃逸导致的 |
①客观:应为,能为,而不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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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主观:可以故意或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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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死亡不是因逃逸导致的 |
①交通肇事行为本身导致的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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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认识到被害人活着,以不作为或作为的方式杀人,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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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以为被害人已死但实际活着,又抛尸等导致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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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指使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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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1、法条竞合:符合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不能定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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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的区分。 |
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客观上产生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并造成严重实害后果。 |
故意心态,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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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心态,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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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没有达到与放火、爆炸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 |
造成实害结果,定交通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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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造成实害结果,定危险驾驶罪 |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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