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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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奸罪
构成要件 |
主体 |
1、已满14岁; 2、实行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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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 |
1、妇女:已满14岁(否则为幼女) |
|||
2、幼女 |
①未满12岁,应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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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12-14岁,可能存在认识错误; |
||||
行为 |
1、妇女 |
①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其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
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
②强奸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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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幼女 |
只要求有奸淫行为(即使幼女自愿),且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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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处罚情节 |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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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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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人以上轮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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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强奸致人重伤或死亡(结果加重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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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
着手 |
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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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遂 |
奸淫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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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结合犯 |
1、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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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九修正后,强迫卖淫与强奸不再结合,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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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 |
强奸罪吸收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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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
1、强奸行为本身致人重伤:对加重结果主观可以是故意或过失; |
|||
2、强奸行为本身致人死亡:对加重结果主观只能是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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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
1、强奸行为本身致人死亡:如果对死亡主观上是故意,强奸罪与故意杀人想象竞合; 2、不能评价强奸行为范围内的其他行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数罪并罚。 |
2、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罪
构成要件 |
对象 |
已满14的妇女和男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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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
同时满足1+2 |
1、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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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妇女 |
①直接对妇女猥亵 |
不包括性交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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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强迫妇女对自己或第三人猥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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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强迫妇女自行猥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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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强迫妇女观看他人猥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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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 |
包括性交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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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处罚情节 |
聚众或在公众场合犯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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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 |
与侮辱罪区分 |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中侮辱=猥亵,本最终侮辱≠侮辱罪中的侮辱;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不要求公开性,侮辱罪要求具有公开性; 3、在实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过程中,可能同时构成侮辱罪,二者想象竞合。 |
3、猥亵儿童罪
侵犯法益 |
儿童身心健康 |
|
构成要件 |
对象 |
<14儿童 |
行为 |
1、对于女童不包括性交行为,对男童包括性交行为; 2、不要求有强制行为,儿童自愿也构成本罪。 |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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