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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0 21:18:06

 1、非法拘禁罪

保护法益

现实自由说(张明楷)

只有侵犯了他人现实的身体活动自由,才成立非法拘禁罪

可能自由说(周光权)

只要他人具有可能的、潜在的自由,就构成非法拘禁罪

构成要件

对象

具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不包括婴儿、植物人。

行为

客观上非法剥夺了他人身体活动自由,被害人有无意识到在所不同

接上页

加重处罚情节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此罪,从重处罚。

2、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但在被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时候,不适用此条规定。

罪数

致人
重伤、死亡

拘禁行为本身

过失:【结果加重犯】只定非法拘禁罪。

故意:【想象竞合】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想象竞合。

超出拘禁行为的暴力

过失:【法律拟制】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故意:【数罪并罚】非法拘禁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数罪并罚。

易错点:超出拘禁行为的故意伤害行为过失导致死亡,仍定故意杀人罪。

注意
规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

债务

双方都认可的债务,包括非法债务,但不包括单方主张的债务。

他人

债务人或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抚养关系的第三人。

行为

1、拘禁债务人,向其家属要钱;

2、拘禁债务人亲属,向债务人要钱;

3、拘禁债务人,向债务人要钱。

【注意】:威胁手段限于“不还钱就不放人”,如果“不还钱就重伤或杀害”,以绑架或抢劫论处。

吸收犯

非法拘禁罪可以被本章中其他犯罪吸收,如绑架罪,不再单独定非法拘禁罪。

继续犯

本罪是继续犯,注意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

2、绑架罪

构成要件

客观

对象

他人,不能是自己,如果假装自己被绑架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请求,可能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

行为

实力控制人质

客观拘禁A+敲诈勒索B的意思

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请求

主观

1、具有利用第三人对人质的担忧的意思,只要具有这种意思即可,不要求亲自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请求;  2、如果将被害人杀死后,产生此主观目的,不构成绑架罪,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想象竞合。

犯罪形态

着手

开始实力控制行为

既遂

实力控制了被害人,并非实现不法请求才既遂

罪数

致死

绑架行为本身

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故意杀人(既遂)与绑架罪(未遂),想象竞合。

过失: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刑九取消了致死的结果加重犯。

绑架既遂之后

【结合犯】故意杀人:只定绑架罪。

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致重伤

绑架行为本身

故意: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

过失:绑架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想象竞合。

绑架既遂之后

【结合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只定绑架罪。只是轻伤,数罪并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继续犯

本罪是继续犯,注意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的相关问题。

3、拐卖妇女儿童罪

构成要件

对象

妇女、儿童。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如果对成年男子,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行为

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都是实行行为,帮助行为正犯化

目的

以出卖为目的,但不等于以盈利为目的。

加重处罚情节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

3、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结合犯);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结合犯);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严重后果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不再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接上页

犯罪形态

着手

开始实施拐卖的行为着手

既遂

原则:实力控制就既遂

例外

1、出卖妻子、子女及捡拾而来的妇女、儿童的,卖掉时才既遂;

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意图而出卖的,也以卖掉为既遂标准。

罪数

结合犯

1、奸淫被拐卖妇女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不算)=拐卖妇女儿童罪;

2、不在定组织强迫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

结果
加重犯

拐卖行为本身导致

死亡:过失

重伤:过失故意

继续犯

本罪是继续犯,控制被拐卖妇女后

1、犯罪行为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很难认定为妨碍公务罪,属于事后不可发的行为,只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

2、第三人阻碍国家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共犯。

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构成要件

对象

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主观

无出卖目的,否则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犯罪形态

着手

与拐卖者商讨价格

既遂

接收到手就既遂

罪数

继续犯

本罪非继续犯,也是本章唯一的非继续犯

法律
拟制

收买后,产生出卖目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之前的拘禁、伤害、杀害、虐待、侮辱、猥亵、强奸等行为,依据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则定罪处罚。

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1、收买后,有拘禁、伤害、杀害、虐待、侮辱、猥亵、强奸等行为,数罪并罚;

2、收买后,又以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构成妨碍公务罪,数罪并罚;

3、收买后,又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成为首要分子,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

4、收买后
《刑九》修正

对妇女,不阻碍其返回原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旧法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对儿童:无虐待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5、拐骗儿童罪

构成要件

对象

不满14岁的儿童

行为

蒙骗、利诱、偷走、抢走

主观

无出卖或勒索财务的目的

罪数

法律拟制

拐骗儿童后又出卖的,只定拐卖儿童罪

数罪并罚

拐骗儿童后,又勒索财务、强奸,数罪并罚

吸收犯

拐骗后又非法拘禁,只定拐骗儿童罪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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