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1、故意杀人罪
犯罪构成 |
1、对象:活人,呼吸独立说; 2、行为:杀人且具有非法性,消极安乐死不构成犯罪,积极安乐死构成犯罪; 3、主体:已满14岁自然人。 |
||||
共犯问题 |
1、教唆他人自杀,教唆者有罪,这是共犯从属性理论的突破,定故意杀人罪; 2、教唆他人自伤,教唆者无罪(教唆无、限制行为人的除外)。 |
||||
罪数 |
作为 |
故意杀人通常不作为其他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
例外 |
劫持航空器致人死亡 |
1、此时,对于死亡的加重结果,主观上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2、基本犯罪与故意杀人想象竞合。 |
危险方法型犯罪致人死亡 |
|||||
抢劫罪致人死亡 |
|||||
法条 |
故意杀人不存在法条竞合问题,因为法条中无“本法另有规定,依规定”的表述,所以凡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都要评价为故意杀人罪。 |
||||
结合犯 |
绑架罪+故意杀人=绑架罪 |
||||
法律 |
非法拘禁过程中 |
又单独使用超拘禁行为的暴力 |
过失之人重伤、死亡,拟制为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 注意:是将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行为拟制为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不包含先前的行为。 |
||
刑讯逼供 |
在进行这些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使用超出的暴力,而不是单独有进行其他暴力行为,比如专门想伤害或杀死对方。 |
||||
暴力取证 |
|||||
虐待被监管人 |
|||||
聚众斗殴 |
|||||
牵连犯 |
为杀人而非法侵入住宅或毁坏财物的,按牵连犯处理,只定故意杀人罪。 |
2、过失致人死亡罪
罪数 |
法条竞合 |
与其他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竞合 |
1、交通肇事罪 |
2、医疗事故罪 |
3、重大责任事故罪 |
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
与其他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竞合 |
||||
被作为 |
通常致死类的结果加重犯都是过失 |
1、故意伤害致死 |
2、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死 |
|
3、强奸致死 |
4、绑架致死 |
|||
5、拐卖妇女、儿童致死 |
6、非法行医致死 |
|||
被拟制为故意杀人(见故意杀人罪) |
3、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犯罪构成 |
故意伤害罪 |
主体 |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满16周岁自然人,致人重伤是满14周岁自然人。 |
||
结果 |
轻伤以上才值得刑法处罚。 |
||||
过失致人重伤罪 |
必须是重伤,轻伤不构成本罪。 |
||||
罪数 |
被作为结果加重犯 |
通常 |
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使故意,因为这些行为通常具有暴力性。 |
1、抢劫罪 |
2、强奸罪 |
3、拐卖妇女儿童罪 |
4、危险性方法犯罪 |
||||
5、劫持航空器罪 |
|||||
例外 |
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 |
1、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致人重伤 |
|||
2、虐待致人重伤 |
|||||
3、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致人重伤 |
|||||
法条竞合 |
与其他犯罪的结果加重犯竞合 |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构成要件 |
对象 |
人的器官、不包括尸体 |
|
行为 |
经被摘取者同意,组织出卖 |
||
主观 |
不要求有盈利行为 |
||
罪数 |
注意规定 |
1、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器官 |
依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定罪处罚 |
2、摘取不满18周岁人的器官 |
|||
3、强迫他人捐献器官 |
责编:刘卓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