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共同犯罪的 |
概念 |
指共同犯罪中部分正犯的行为超过了共同犯罪的范围。因为只有正犯(实行犯)才可能超出,所以又称为实行过剩。 |
||||
|
判断标准 |
1、客观条件:共同部分与超出部分有无物理或心理上的因果关系; |
||||
|
|
2、主观条件:未超出者对超过部分有无故意、过失。 |
||||
|
判断思路 |
不具备客观条件的情形: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不负责 |
||||
|
|
具备客观条件情形 |
1、故意,指未超出者对超出部分有认识,并希望或放任; |
|||
|
|
|
2、过失,由于过失行为不能评价为双方行为,所以未超出者仅对超出部分造成的结果负责有过失责任,未造成实害结果的不负责任; |
|||
|
|
|
3、意外事件:不负责。 |
|||
共同犯罪与 |
原则 |
共犯的犯罪形态原则上保持一致 |
||||
|
成立中止的条件 |
共犯关系脱离 |
共同正犯 |
预备阶段 |
1、原则上要求自己放弃 |
|
|
|
|
|
|
2、主谋者须有效阻止其他人 |
|
|
|
|
|
实行阶段:自动放弃并有效阻止其他人 |
||
|
|
|
教唆犯:有效阻止实施者;帮助犯:消除帮助作用。 |
责编:刘卓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