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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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 续 犯 |
一个犯意,一个行为,侵害一个法益,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持续。(如非法拘禁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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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应用 |
犯罪形态 |
既遂时间点:行为只要在持续期间侵害了法益就构成既遂 【注意】既遂时间点≠行为终了的时间点(行为最终结束不再持续行为才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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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 |
在犯罪既遂后,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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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期限 |
1、追诉期限的起算: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2、继续犯的持续时间跨越新旧法时,适用新法,依然成立一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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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果 加 重 犯 |
概念 |
一个行为,侵害两个法益,造成两个结果,一是基本结果(危险结果或实害结果),二是加重结果(只能是实害结果 );结果加重犯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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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
必须是基本犯罪导致的结果,如果是另外行为导致的,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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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要求 |
原则:加重结果通常只能发生在基本犯罪指向的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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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拐卖妇女、儿童致人重伤、死亡。对象包括妇女、儿童及其近亲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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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自杀通常不是加重结果。【例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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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罪名 |
基本犯罪故意+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 |
①虐待致人重伤、死亡;②故意伤害致死;③组织偷越国边境致人重伤、死亡;④强奸致死;⑤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致人重伤、死亡;⑥拐卖妇女、儿童致人死亡;⑦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⑧非法行医致人死亡;⑨暴力干涉婚姻致死(包括自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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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犯罪故意+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或故意 |
①抢劫致人重伤、死亡;②强奸致人重伤;③抢劫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④拐卖妇女、儿童致人重伤;⑤危险方法型致人重伤、死亡;⑥故意伤害致人重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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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犯罪过失+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 |
危险物品肇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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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 |
客观上只有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 |
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别:一个行为触犯了一个法条必然会触犯另一法条,则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如果没有这种必然性就是想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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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法 |
原则:想象竞合一定是择一重,但择一重不一定是想象竞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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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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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 |
甲罪(a+b),乙罪(a+b+c),丙行为(a+b+c+d)同时符合甲、乙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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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原则 |
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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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重法优于轻法 |
1、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141条—148条;2、法无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但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行相适应时,按重法优于轻法。如保险诈骗罪不适用诈骗罪的量刑,但适用合同诈骗罪的量刑。 |
结合犯 |
概念 |
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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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问题 |
拐卖妇女既遂,强奸未遂,适用拐卖妇女并强奸的量刑,并适用未遂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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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问题 |
承继共犯,只对加入后所犯罪行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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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则罪名 |
1、绑架之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 2、奸淫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拐卖妇女儿童; 3、对被拐卖妇女: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卖淫,引诱幼女卖淫不单独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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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犯 |
概念与特征 |
1、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2、实施数个相同的行为; 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4、触犯同一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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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方法 |
基于法条按一罪处理 |
1、将多次行为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多次盗窃、多次敲诈勒索; 2、将多次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多次抢劫,多次寻衅滋事; 3、数额累积计算:多次走私,多次贪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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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数罪并罚:如连续故意伤害1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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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 |
概念与特征 |
1、数个行为相互独立;2、数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3、数行为有吸收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必经阶段,后者是前者的发展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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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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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 |
概念 |
1、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触犯不同罪名; 2、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牵连关系; 3、牵连关系具有类型化、通常性的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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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 |
处理方法 |
从一重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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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
1、受贿后徇私枉法(司法人员),择一重,其他渎职受贿的,数罪并罚; 2、资产评估、会计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只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之后进行各种金融诈骗罪; 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后,又犯其他罪的; 5、为杀人而非法侵入住宅或毁坏财物的,只定故意杀人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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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 |
概念 |
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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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1、职业犯:非法行医;2、营业犯:以盈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赌博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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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
1、没有侵害到新的法益; 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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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加重犯 |
当加重情节是行为时,对加重情节不单独定罪,只定基本犯罪。例如: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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