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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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共犯 |
适用总则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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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犯 |
适用分则规定 |
对向犯 |
1、双方罪名与法定刑相同:重婚罪; |
2、双方罪名和法定刑都不同:行贿罪和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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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片面对向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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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共同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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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共同犯罪 |
1、恐怖组织、黑社会组织:必要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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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团抢劫、盗窃等:任意共犯。 |
主犯 |
可能是实行犯、教唆犯,但不可能是帮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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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1、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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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
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外起主要作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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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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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
【注意】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的首要分子和主犯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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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犯罪首要分子 |
1、只有一个首要分子,不存在主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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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多个首要分子,不能再主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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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注意】不等于全体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超出集团预设的犯罪,不可归责于集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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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罪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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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 |
1、可以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2、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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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 |
可以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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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
1、一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着手实行后变得积极主动,不认定为胁从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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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身体完全被强制、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则不构成胁从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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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
承继的 |
成立 |
既遂前,如果参与进来共同实行就是承继的共同正犯,进行帮助就是承继的帮助犯,没有承继的教唆犯。 |
行为性质判断 |
1、原则上,后行为人参与的行为性质与前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相同,注意区分继续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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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结合犯的情况下,仅成立参与的后一犯罪,不再定结合犯的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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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
1、基本原则:先行为人导致的结果不能归责于后行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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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伸原则一:能证明后行为人参与后共同行为引发的结果,两个人都要承担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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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延伸原则二:能证明结果是其中一个人所导致的,但查不清是谁,先行为人承担,后行为人不承担(归责于先行为人不会冤枉他,但归责于后行为人可能会冤枉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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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 |
分类 |
片面实行、片面教唆、片面帮助 |
处理 |
1、知情一方与不知情的一方成立共同犯罪,对知情一方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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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知情一方与知情一方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不知情一方不适用共同犯罪的规定。 |
共同犯罪与身份犯问题 |
真正身份犯 |
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共犯 |
按正犯来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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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身份者是正犯+无身份者是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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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身份者是正犯+ B身份者是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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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身份者是正犯+有身份者是正犯 |
想象竞合,部分犯罪共同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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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身份者是正犯+ B身份者是正犯 |
原则:想象竞合,部分犯罪共同说处理; 例外: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只按主犯定罪,主犯按身份地位、职位高低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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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身份犯 |
对无身份者不能适用量刑身份的法定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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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与 |
共同正犯间 |
1、同一犯罪构成内 2、不同犯罪构成内 |
1、找正犯,利用认识错误一般原理定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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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共犯与正犯间 |
2、采用部分犯罪共同说,判断违法事实能否归于双方,注意:过失的违法事实一定不能评价为双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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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
1、以间接正犯的意思,但只产生了教唆结果; |
间接正犯可包容评价为教唆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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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教唆犯的意思实行教唆,产生间接正犯的结果。 |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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