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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有责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0 21:09:38

 1、故意与过失

故意

构成要件

认识因素

需要认识
的内容

1、行为人(定罪身份);2、行为;3、行为对象;
4、危害结果;5、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不需要认识的内容

1、违法性;2、因果关系;3、结果加重犯。

4、客观的超过要素

1、滥用枪支不报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

2、滥用职权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

3、次数问题:对行为次数不要求认识,如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4、数额问题:①对违法所得数额不要求有认识,如高利转贷罪、侵犯著作权罪的成立,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但不要求认识到。②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财物数额要求有认识。盗窃罪中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要求认识到。

意志因素

1、直接故意:希望犯罪结果发生;2、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理论分类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确定故意

行为人对构成要件事实认识清楚,犯罪意思确定的情形。

不确定
故意

1、未必的故意: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放任结果发生,这等同于间接故意。

2、概括的故意:认识到结果确定发生,但具体的对象不确定。

3、择一的故意:指认识到确定会出现两种结果中的一个,但不确定是哪个。

犯罪目的

有些故意犯罪中还存在特定的犯罪目的,被称为目的犯。

过失

与故意的不同

1、要求发生实害结果;2、无未完成形态;3、无共同犯罪

分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了危害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无罪过事件

1、意外事件: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2、不可抗力: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

各种罪
过形式
的区分

有没有
认识到
会发生
危害结果

,想不想结果发生?

希望

直接故意

放任

间接故意

反对

本可避免

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可避免

不可抗力

,应不应当认识到?

应当认识

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法认识

意外事件

2、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

认识

错误

讨论前提

1、在“主观故意”范围内讨论。(甲想打野兔,结果打死小孩,过失致人死亡)

2、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并造成危险结果。如果客观行为对法益没有任何危险,就是不能犯,无罪。

3、行为错误不属于讨论范围。(甲本想用斧子砍乙,但事实上用锤子砸死乙)

解决问题

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一致时:

①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中解决犯罪成立问题;

②是否既遂: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犯罪既遂问题,因为肯定成立了。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具体的
错误

对象错误

(主观认识错误)

具体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结论一致

既遂

打击错误

(客观结果错误)

结论不一致
司考:法定符合说

未遂、过失犯罪想象竞合

既遂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
关系错误

1、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不一致;

2、结论:只要行为与结果间有因果关系就既遂。

事前故意

案例

甲想杀死乙,致乙休克(第一个行为),甲以为乙死了,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到湖里(第二个行为),实际乙溺水身亡。

接上页

事实

认识

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具体的
错误

事前故意

观点展示

1、故意杀人未遂+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2、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概括既遂;

3、按照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处理,只要行为与结果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4、按相当因果关系说判断是主流观点

结果的提前实现

第一行为是否已经着手

着手:故意犯罪既遂

没着手: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想象竞合

不同犯罪构成
间的错误

抽象的错误

对象错误

法定
符合说

1、从主观出发,触犯什么罪(是否既遂);

2、从客观出发,触犯什么罪(是否既遂);

3、如果是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打击错误

几个特殊问题

1、选择性罪名内的错误,视为具体的错误;

2、同一犯罪的不同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视为具体的错误;

3、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与加重构成要件间的认识错误,按抽象的错误处理。

打击错误引申

通常而言,打击错误是想打A却打到B,但同时把AB都打到该怎么处理

甲想开枪打死乙,结果将乙丙都打死

具体符合说:对乙既遂,对丙过失

想象竞合

法定符合说:对乙、丙均既遂

甲想开枪打死乙,结果乙重伤,丙死

具体符合说:对乙未遂,对丙过失

法定符合说:对乙未遂,对丙既遂

提示:甲意图杀乙为例,具体符合说认为,甲想侵害的法益是“乙这个人”,而法定符合说认为,甲想侵害的法益是乙这种“人类”,甲杀死任意人类就成功侵害了这一法益,既遂。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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