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的设立
*(一)概念:
*法人的设立是指依照法定的条件或程序使社会组织获得法律上人格的整个过程,即创设或制造法人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其以法人成立为目的。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1、各种设立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
*(2)特许设立主义。
*(3)行政许可主义。
*(4)登记设立主义。
(5)强制设立主义。
*2、我国各类法人的设立原则
*(1)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 。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悉采行政许可主义。
*(2)机关法人的设立原则
*采强制设立主义。
*(3)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原则
*以特许设立为主,以行政许可设立为辅。
*(4)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原则
*属行政许可设立主义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态度
*(三)法人设立的方式
*1、命令设立,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2、发起设立,主要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社会团体法人。
*3、募集设立,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4、捐助设立。主要适用于基金会法人
*(四)法人设立的条件或程序
*1、设立的法律基础要件。
*2、设立人要件。
*3、为法律规定的各种设立行为。
*4、资格要件。
*二、法人的成立
*法人的成立相当于自然人的出生,它是法人设立的目的与结果。自成立之日起,法人取得主体资格。
*(一)须经设立。
*(二)须经国家承认。
*三、对民法通则第37条的认识
*第37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此条规定不是法人设立的条件,也不是法人成立的条件。实际上是对存续中的法人应具备的一般要件所作的描述,它所针对的是已成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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