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起始时间
*自成立时起,到终止时止。
*(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依通说,其特征有如下几条:
*1、起始时间与自然人不同。
*2、权利能力范围与自然人不同。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差异性。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的限制
*通说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下列事项的限制:
*1、法人自然性质的限制。
*2、法律、法规之限制。
*3、目的事业上的限制。
*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法人有民事行为能力
*其行为能力始自成立,终于终止。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单一。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代表实现。
*(三)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通过认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受其性质、法律法规及其本身目的范围的限制。
*三、法人的责任能力
*(一)是指法人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应由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各国一般均规定法人有民事责任能力。
*(二)应承担责任的事项
*1、因违约造成他人损害的;
*2、因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
*四、法人的目的事业范围的法律效力
*(一)权利能力限制说。
*(二)行为能力限制说。
*(三)代表权限制说。(合同法第50条)
*(四)内部责任说。
*五、法人人格否认
*主要针对公司而言。
第五节 法人的机关和民事责任
*一、法人机关
*(一)概念与特征:指根据法律、条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其特征为:
*1、根据法律、条例或章程的规定而设。
*2、是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
*3、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机构
*4、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
*5、由单个的个人或集体组成。
*(二)构成
*法人机关一般由下列部分组成:
*1、权力机关;
*2、执行机关;
*3、监督机关。
*(三)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的关系
*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传统民法理论中,主要存在两种学说。
*1、代理说,
*2、代表说。
*我国《民法通则》采取了代表说。
*(四)法定代表人
* 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执行机关的负责人,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无须法人机关的专门授权。
*法定代表人应为自然人。
*(四)法人的分支机构
*1、概念: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2、法律地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经法人授权并办理登记,可以成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组织,可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对外进行各项民事活动,但进行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和所负担的责任最终由法人负责。法人的分支机构还可以在法人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诉讼。
*(五)法人的住所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法人的民事责任
*(一)责任范围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因合同、侵权、不当得利、缔约过失、单方允诺等事由而产生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二)法人与法人成员间的责任关系
*(三)法人责任与法定代表人的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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