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的分类
*(一)公法人、私法人
*划分标准:设立所依据的法律的性质及法人的目的。
*各国规定: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等国均在其民法典中规定了公法人。
*(二)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此为大陆法系国家对法人的最重要的分类。它是对私法人的进一步划分。
*划分标准:成立的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设立基础。财团法人,的设立基础是目的性财产,指的是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
*二者区别:二者在设立目的、程序、设立行为、设立人的地位等问题上均存在差别。
*各国规定::德国、瑞士、意大利、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明确规定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俄罗斯、越南、蒙古、我国对此均未作区分。
*(三)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划分标准: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性事业不同,对私法人可再作此分 。
*各国规定:是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特有的规定。
*(四)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依法人所属国籍可作此分。有本国国籍的法人,为本国法人,有外国国籍的法人为外国法人。
*二、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
*(一)企业法人
*(二)机关法人
*(三)事业单位法人
*(四)社会团体法人
*(五)联营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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