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与意义
*概念;住所是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的中心生活场所。
*意义:住所的确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决定诉讼管辖、民事义务履行、婚姻登记、选举、纳税等众多法律事项在何地进行的依据。
*二、住所的确定
*依《通则》第15条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一)户籍所在地。
*(二)经常居住所地。 确定方式:
*1、依《意见》第9条第1款:经常居住地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2、《意见》第9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第六章 法人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学习法人的基本知识与制度。
*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法人的能力、法人成立、法人的机构、法人终止等内容。
*了解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第一节 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特征
*1、法人具有团体性(或曰组织性)。此种特性使法人区别于自然人。
*2、法人具有人格独立性(或曰主体性)。此种特性使法人区别于其他非法人团体如合伙。法人的人格独立性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表现出来:
*(1)主体地位的独立性。
*(2)财产的独立性。
*(3)行为的独立性。
*(4)责任的独立性。
*
*(三)法人的历史发展
*法人制度的雏形最早可溯源于古罗马时代。
*法人作为法学词语,最早出现于中世纪的欧洲。
*法人词语出现于法律文本中,最早见于1794年《普鲁士普通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典》正式构建了现代法人制度始
*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 首次以立法形式对法人的概念作出了规定。
*(四)法人制度的意义
*1、使多数的人及一定的财产得成为权利义务主体,便于从事法律交易;
*2、将法律的责任限定于法人的财产,避免个人的财产因此而受影响。
*二、法人的本质
*探讨法人的本质对公、私法均有着重大的意义。法人的本质问题就是法人何以取得独立人格的问题。19世纪以来,关于法人本质的理论归纳起来主要有“法人拟制说”、“法人否认说”、“法人实在说”三种:
*(一)法人拟制说
*代表人物:萨维尼、温德沙伊德等
*基本观点:认为权利义务的主体,仅以自然人为限。法人本身不具有意思属性,其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取得人格,是法律规定就某种团体类比自然人进行拟制的结果,法人是“纯粹的拟制物”。
*历史贡献:就在于承认法人得为权利主体,突破了只有自然人才可为民事主体的观念的局限性,为法人制度的制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影响:德、日均采此说。依此种理论,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会有人身权,法人的机构与法人之间为代理关系。
*(二)法人否认说
*法人否认说由德国学者恩斯特·沃尔夫(Ernst Wolf)倡导。 不认为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又分三种学说:
*1、目的财产说
*2、受益人主体说
*3、管理人主体说
*该说由于难以与现实相适应,故未被各国立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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