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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0 19:53:05

 *一、概念

*权利行使指权利人通过实施一定行为, 以实现其权利所体现的利益,以满足自身需要的行为。
*二、行使的方式:
*1、事实方式,通过事实行为行使,如写了一篇文章,从而获得文章的著作权,其并不以发生一定法律关系为目的,但当此种行为之行使系因与报社有合同的话,就属法律行为了。
 
*2、法律方式,指权利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三、行使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不得损害他人,不能违背法律的目的,禁止权利滥用,如将自己电视机砸坏,砸汽车。构成条件:①要有权利存在
*②其权利的滥用损害了他人或社会利益 
*③权利人主观上要有过错。
 
*四、权利之保护
*权利由法律赋予,也由法律保护。方式有两个:
*1、 自我保护:(私力救济)自卫、自救、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1)正当防卫,指在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人采取的防卫措施。(《通则》第128条)
*(2)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加害行为。(《通则》第129条、《意见》第156条)
 
*(3)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加以拘束或财产加以扣留、毁损的行为。我国并未规定此种种制度。
*(2) 国家保护:(公力救济)诉诸法院。
*①确认之诉:确认某项权利之存在。如确认财产之归属               
* ②给付之诉:责令相对人履行义务,如交付物品、履行合同
③形成之诉:请求变动现存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分割共有财产,变更或解除合同。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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