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或权利实现或行使的法律手段或曰必要性。
*二、分类:
*1、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2、 主义务与从义务
*3、 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
*4、一般义务与附随义务
第五章 自然人
*本章学习目的和要求
*掌握自然人的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自然人的住所等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什么是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一、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决定某种对象究属主体还是客体的法律依据。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对此概念的理解:
*1、权利能力所要解决的是某对象成否成为民事主体的问题,有之则为主体,无之则不能作为主体。
*2、权利能力并非天赋,而是法律赋予。
*3、权利能力与人身不可分离,不可转让、抛弃。
*二、现代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1、平等性。每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一样的、无差别的、不分男女老幼、种族、民族、肤色等。(见民法通则第10条)
*2、统一性,既为权利主体,又为义务主体,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
*3、内容的广泛性。这种权利能力使民事主体可以广泛的参加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享有广泛的权利和承担各种各样的义务。
*三、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差别与联系
*(一)差别
*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民事权利是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权利能力是抽象的,而民事权利则是相对具体的。
*2、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而民事权利既可以为直接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一定行为,如合同而取得。
*3、民事权利能力与人身不可分离。而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却可以依法放弃或转让 。
*(二)联系:权利能力的存在是民事权利的存在的前提。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与终止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始于出生。
*出生时间的确定:
*依《民通意义》第1条规定:自然人“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二)终于死亡
*民法上所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
*1、生理死亡。其时间确定:
*(1)自然人在医院死亡的,以死亡证上记载的死亡时间为准。案件当事人对自然死亡有争议的,应以人民法院调查后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
*(2)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2、宣告死亡
*(1)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准。
*(2)若被宣告死亡人仍活着,则他的权利能力仍然存在。
*五、胎儿的利益保护
*有三种立法体例:
*(一)总括保护主义:瑞士民法典、台湾地区民法典
*(二)个别保护主义:法国民法典、德国
*(三)在不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的前提下,考虑其某些特殊利益给予特殊的保护。
*我国继承法第28条采取了(三)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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