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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分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8-10 19:52:53

 *一、 财产权和人身权

*1、划分标准:以民事权利有无直接财产内容为标准。
*2、内容:有直接财产内容,为了实现民事主体经济利益的权利即为财产权。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为了实现主体人身身利益的权利即为人身权。
*3、意义:保护方式不同,对财产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是经济补偿,对人身权的保护方式则可以是除经济补偿外的其他方式。 
 
*二、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划分标准:根据权利的作用划分
*1、 支配权:指可直接支配标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
*2、 请求权:指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3、 抗辩权: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等。
*4、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 
 
*三、 绝对权、相对权
*划分标准:据权利人可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分。
*1、绝对权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通过义务人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又称对世权。
*2、相对权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 
 
*四、 主权利、从权利
*划分标准:据相互联系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分。
*1、主权利能够独立存在
*2、从权利以主权利存在为前提,如债权与质权、抵押权。 
 
*五、 既得权、期待权
*划分依据:据其成立要件是否立即实现分
*1、既得权: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之权利,一般的权利均为既得权。
*2、期待权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如附延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在延续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期待权。 
 
*六、 原权、救济权
*划分依据:据权利之层次分
*原权:合法途径产生
*救济权:原权受到侵害时产生之权。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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