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特征与功能,是通过对民法与其他部门加以比较而得出的。对民法特征,应放在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的过程中来把握。
*对民法特征的认识,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来进行。
*对民法的功能,可结合民法的特征来认识。
*视角一: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私法。(不同于宪法、刑法)
*视角二:以民法对其所调整的主体的功能与所反映的理念为视角,民法属于权利法。(不同于刑法、行政法)
*视角三:以调整整个社会的不同领域为视角,民法属于市民社会的法。
*视角四: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实体法。
*视角五:以民法对司法者及民事主体的功用为视角,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视角六:以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意规范为视角,民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
对民法特征的具体分析
*一、民法是私法
*私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
*私法与公法相对,公法是法律制度中的另外一个部分,它规定国家同其他被赋予公权的团体相互之间、它们同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团体的组织结构。
*公、私法的划分仅针对实体法而言。
*是否对公、私法进行划分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区别。现在来看一下关于公、私法划分的一些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历史起源、划分标准、划分意义:
*(一)历史起源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到二者的划分。他说:“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
*(二)各种划分标准
*1、利益说
*乌尔比安首倡此说,认为私法为涉及个人福利的法,公法为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至今仍有巨大影响。
*2、主体说
*为德国的耶律内克所倡,此说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区分标准。凡规定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与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公法;仅规定私人或私团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3、隶属说(意思说)
*为德国拉邦德所倡,认为应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法与私法。前者调整隶属关系,后者调整平等关系。此说为我国《民法通则》所采纳。
*(三)对二者划分的理论冲击
*1、法律一元论
*奥地利的凯尔森认为无法对公、私法加以划分。
*2、法律三元论
*德国的帕夫洛夫斯基把实体法分为私法、社会法和公法。该理论影响很大。
*(四)在我国划分公、私法的重大意义
*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
*2、有助于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3、有助于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民事立法中应尽量减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规则,努力减少对当事人从事合法的民事行为所施加的限制。
*二、民法是权利法
*其基本职能就在于对民事主体赋予各种民事权利,以作为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市民社会”最早由罗马的西赛罗提出,后由黑格尔和马克斯分别赋予不同的时代含义。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他指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
*四、民法是实体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对应。实体法是规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程序法则规定如何运用实体法及如何施行实体法的程序和手续的法律。
*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法律规范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分。所谓行为规范,乃是作为人们行为之准则。裁判规范非作为人们行为之准则而是作为法院裁判案件之准则。
*此为日本著名民诉法学家兼子一在其博士论文中提出。
*六、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对应。任意性规范给主体提供了广阔的活动余地,为与不为,皆在当事人自由决定。民法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强行性规范则体现了服从与制压,主体不得违反,且无自由决定是否遵行之自由。
对民法任务与功能的概括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条的规定,可总结如下:
*1、为市场活动提供行为规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为人权提供保障。
*3、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社会良好秩序。
4、促进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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