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生
*产生于原始社会的习惯,随着国家的出现而形成。
*二、古代社会的民法
*(一)《汉谟拉比法典》
*最早的将民事关系用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是《汉谟拉比法典》。 (公元前18世纪)
*(二)古罗马法
*一般认为,现代民法的源头即为古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因此对古罗马法中的民法加以探究是必要的。对古罗马法,可主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点:
*1、《十二表法》。
*公元前450年(有说449年者)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近于民意,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整理当时的习惯法规则,拟定成法律条文予以公布,成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十二表法》。其大部分内容与民法有关。十二表法是古罗马从无法向有法、从习惯向法律、从不成文法到成文法、从秘密法到公开法的一个里程碑。
*2、优帝立法与《民法大全》。
*公元527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即位,次年设法典编纂委员会,开始法典编纂工作。其成果有四:
*(1)《优帝法典》
*(2)《学说汇篡》
*(3)《法学阶梯》
*(4)《优帝新律》
*这四个立法文件世称《国法大全》。其内容丰富,学理精深,成为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的源头,其中民法内容占有大部分。
*三、中世纪时期的民法
*中世纪时期的民法发展,需要区别欧洲大陆与英国的分别发展史。主要有两大现象,即罗马法的复兴与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一)罗马法的复兴
*(The recovery of Justinian's Digest in the middle ages)
*始于意大利,扩展于整个欧洲大陆,对大陆法系国家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二)英国普通法的形成
*1、威廉一世登基(1066年)
*哈斯丁一役奠定胜局
*2、亨利二世的改革
*2、普通法的基本形成(约公元13世纪)
*巡回法官的派出,对当地习惯的尊重,各法官相互间的协商。
*3、衡平法的发展。(公元14世纪时专门设立了衡平法院 )
*四、近代资本主义各国民法
*近代资本主义各国为更好的巩固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繁荣其经济发展,巩固其革命胜利果实,纷纷掀起了法典化的浪潮。(codification movement)。其中较为著名的有:
*(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
*(二)1900年德国民法典
*(三)1898年《日本民法典》
*(四)1907年《瑞士民法典》
*(五)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五、我国民法的发展
*(一)《大清民律草案》(1911)
*(二)《第二次民律草案》(1925)
*(三)《中华民国民法典》 (1931)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1、1954—1956年
*2、1962—1964年
*3、1979年始—1982年5月,再次起草民法典
*4、1986年的《民法通则》
*5、1999年新《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02年12月23日诞生
第五节 民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为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工具。其内容主要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算法、产业政策法、农业法、银行法、价格法等法律。
*二者之区别:
*调整对象的不同: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调整方法的不同:
*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经济法:则通过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
*目的和宗旨不同:
*民法:目的在于赋予每个主体权利,以便于其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经济法:目的在于克服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二、与行政法
*(一)调整对象的不同
*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中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且其法律关系总带有国家意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等特点。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
*(二)调整方法不同
*行政法采命令和服从方法。民法采平等性、任意性的调整方法。
*三、与商法
*(一)民商分立
*(二)民商合一
*(三)第三种思路:制定《商事通则》
*我国,商法属于民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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