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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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简单的概念,就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引起者(即行为)是因,被引起者是果。
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概念
是指刑法所规定或蕴含的,在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能够决定或影响刑事责任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分类
(一)直接因果关系 :指危害行为直接作用于犯罪客体,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本身具有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性。只要实施了,就足以造成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结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必然因果关系,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二)间接因果关系: 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联系的过程中介入了其他因素,从而导致原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程度发生改变。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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