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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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概述
1.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故意或过失只能二择一,不存在复合罪过二合一的情形。
2.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相区别。犯罪故意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定内容,而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某种行为。同样,要区分刑法上的故意和行政违法的故意。如违反交通法规属于违反行政法上的故意,但不是刑法上的故意。构成交通肇事,仅仅达到刑法上的过失要求。刑法上的故意要求达到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3.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目的相区别。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既不能用意志因素代替故意,也不能用认识因素代替故意。
4.故意是对客观不法要素(质的要素)的认识。认识到不法要素(尤其是结果、对象、身份要素),才成立故意;不法的量的要素(数额、情节、次数)、滥用职权罪的损害结果,责任要素,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成立的必要认识要素。
责编:郝悦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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